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 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分技術中心條件: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 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